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: ● 事故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,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,按照免赔率扣除一定的金额: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以及单方肇事事故,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20%;负事故主要责任的,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5%;负事故同等责任的,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10%;负事故次要责任的,扣除应付赔款金额的5%。 ●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,对其停车费、保管费、扣车费及各种罚款,保险人不予负责。 ● 车损险不足额投保。在部分损失时,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乘以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,差额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。 ● 实际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。超过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不予赔偿。 ● 超出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规定的赔偿范围、项目、标准的费用。 ●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,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、停驶、停电、停水、停气、停产、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; ● 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。 由于以上情况的存在,所以会出现保险公司的赔款少于车祸事故实际支付的费用。作为被保险人,为减少事故中自负金额,可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: ● 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。 ● 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。 ● 选择投保较高的保额或限额。 ● 事故处理中,对第三者要求的超出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规定的赔偿范围、项目、标准的费用尽可能减少或不予支付。